一、編輯宗旨
本辭典為匯集現代詞語及傳統語彙的綜合辭書。適合各級學校教師、學生及各階層人士使用。
二、收錄字詞
(一)收錄單字約12000餘字,以教育部頒布「常用國字」及「次常用國字」為基準,兼收「異體字」及大陸通用之「簡化字」。所謂「異體字」,指古體、宋體、簡體、俗體等,有別於現今大陸通行之「簡化字」。
(二)詞語約收錄八萬餘詞條。以報章雜誌及各級學校教科書所出現之詞語為基準,兼收一般辭書所收錄者,及海峽兩岸現代所流行之詞語。至於方言、俚諺及重要之人名、地名、書名及古今各科專門用語,亦酌予列入。如有版本不同者,則以善本為據。
三、單字處理
(一)排序:
(1)每一字均將「國字標準字」、「簡化字」、「異體字」並排標列,相互對照。並以【 】表「簡化字」,[ ]表「異體字」兩種符號加以區分。若無「簡化字」或「異體字」,則從缺。
(2)大陸之「簡化字」不另立字條,「異體字」則酌列字條,唯只注明為某字的異體字,不再解說。
(二)注音:
(1)每字先注「國語注音」符號,然後依次為「漢語拼音」符號及「直音」注音。「直音」以現行國音為據,若無適當之同音字,則從缺。
(2)國語有語音、讀音及今音、古音之差別,讀音若不同,卻無辨義作用時,則語音(今音)列前,讀音(古音)在後,並以「又讀」標示。
(3)若因讀音不同,而釋義亦有差別時,則「常用音」列前,「次用音」依序列後,「釋義」隨音附列,並另起新行。
(4)本辭典在「國音正讀」方面,以教育部「重編國語辭典」及民國88年3月公告之「國語一字多音審訂表」為準據。
(三)釋義:
(1)先區分「詞性」,再按詞性解釋字義,必要時徵引出處,或以例句說明之。
(2)詞性區分九類。分別以下列符號標示:[名]-名詞,含數詞、量詞;[形]-形容詞;[動]-動詞;[副]-副詞;[代]-代名詞;[助]-語助詞;[連]-連接詞;[介]-介繫詞;[嘆]-感嘆詞。
(3)
一字多音多義,則先按讀音區分,再按詞性分類加以解釋,參見注音(3)之說明。
(4) 「聯綿詞」不可分割,單字只注音不解釋,惟敘明參見某某詞條。例:葡萄、蜻蜓、鞦韆、琵琶。
四、詞語處理
(一)排序:先按詞語字數多寡排序,再依詞語第二字筆畫多寡為次,筆畫相同,則按永字八法為次。
(二)注音:
(1)每一詞條均並列「國語注音」及「漢語拼音」。正讀方面亦以部編「國語辭典」及民國88年公告之「國語一字多音審訂表」為準據,務求正確。
(2)詞語有多音而意義不同時,則「常用音」列前,「次用音」依序列後。釋義則附於音讀之後。
(三)釋義:
(1)每條詞語均用簡潔語體解釋,必要時加例句或徵引典故說明之。例句若為自行造句,不加引號(「」),若徵引典故,則加引號。
(2)詞語有多義者,先解釋本義,後及引申義、借用義等。
(3)部分複詞、成語酌列同、反義詞,以[同][反]標示。
(4)專有名詞,先敘明人名、地名、山河名、國名、城市名、書名……等,然後再行解釋,不另標示符號。
(5)專有術語,先敘明類別。如醫學名詞、法律名詞、佛家語……等,然後再行解釋。
(6)徵引出處,出自書籍者,不列作者姓名。篇目則以符號‧間隔之。例:詩經‧周南‧關睢:「…… 」。
(7)徵引單篇詩文,只注明作者姓名。例:韓愈‧師說:「…… 」;司馬光‧訓儉示康:「…… 」。
(8)引文若出自古典小說,則注明回、目之數字,省略「第、回」等字。例:紅樓夢‧二二:「…… 」;儒林外史‧十五:「…… 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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